虐待女友7歲女兒 文員囚30月
2022-04-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男文員於二○一九年虐待女友與前夫所生的七歲女兒,包括以打火機燒手及把風筒壓在其側臉,經審訊後昨被裁定兩項故意襲擊促致該兒童受到損害罪罪成。裁判官陳慧敏狠斥被告作為女童的照顧者,卻對脆弱小生命下毒手,行為令人髮指、卑劣殘忍。陳官又言,女童事後傷勢範圍不小,相信施虐時間不短,單憑相片都感受到其痛楚,她無力反抗,默默忍受,皆因害怕激怒被告,令他變本加厲,導致自己受到不必要痛苦,直指這類案件「一單也嫌多」,乃判被告入獄三十個月。
辯方批評女童X遭被告葉翰霖沒有反抗大叫,但陳官裁決時指, X對於葉曾抬起其雙腿「揈嚟揈去」、用金屬片插指甲等以往的行為描述細膩,若非親歷其境難以說出;加上X曾向母親投訴後,葉變本加厲地施虐,認為X選擇啞忍,默默承受葉的不合理虐待,乃因怕對方行為更甚,信納X證供可信可靠。
至於X母供稱,起初沒有察覺女兒傷勢,及後曾問起傷勢來源,X僅稱「唔記得」,甚至不知道左臉有傷。陳官反駁指二人同住,X母理應一早發現女兒受傷,也必定對X的解釋感到錯愕,但卻全盤接納,說法有違常理,認為她蓄意淡化事件,拒絕接納。
陳官指,X右手布滿大小水泡,傷口延伸至手腕,與燒傷情況脗合,相信是由葉用打火機燒傷造成;X的左耳左臉頸部等有狀結痂,與風筒出風處的排狀金屬片形狀相同,認為是葉以風筒壓在X身體造成的烙印,亦接納X稱遭葉以濕毛巾大力掩口鼻,及以冷水花灑淋身,裁定葉兩罪俱成。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九七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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