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政治口號氣球 李卓人判監罰款

2022-04-29 00:00

李卓人阻差辦公罪成,判入獄三周。
李卓人阻差辦公罪成,判入獄三周。

(星島日報報道)民陣去年元旦在金鐘舉辦「釋放政治犯」汽車巡遊,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在請願期間放飛一個連有「釋放政治犯」直幡的氫氣氣球,並以手阻擋高級督察鍾廷森。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管制區域放飛氣球及阻差辦公兩罪均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警方執法需要受到保障,而放飛氣球很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但幸好沒有造成重大影響,故就首罪判罰款三千五百元,阻差辦公罪則判入獄三周,其中兩周與現行刑期分期執行。
葉官裁決時指,由高級督察鍾廷森警告不果到被告攤開雙手阻撓對方以至氣球被放飛是電光火石的過程,鍾作供並非記憶力測試,在盤問下憶起更多細節屬正常,故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指被告當時背對曾健成,和正嘗試與警方理論,故無留意到對方打算放飛氣球,若警方要求相信李願意配合。

葉官反駁指,呈堂片段可見被告一直沒有動作,直至第三次警告後突然一反常態踏前擋在曾健成身前並張開雙手,此時曾成功放飛氣球,被告明顯協助曾而阻止警方檢取它,已在沒有許可下觸犯控罪。辯方續指,雖然雙方無實際肢體接觸,但被告的確造成阻撓,裁判官重申,不論被告是有意抑或鹵莽、其有否合理辯解並非考慮入罪的元素。
向記者表示「一陣放氣球」

鍾在審訊階段供稱,當日下午四時許接報添馬公園附近有團體集會,並從公園觀景台見曾健成手持一個體積超過兩米的氣球連橫額,認為會對公眾造成影響,故上前給予警告。之後二人收起橫額,先後步往立法會道東面行人道,鍾發出第二次警告,李卓人手持繩尾,另一名男子則將橫額及繩尾的另一端交給曾健成。李曾向記者表示:「一陣放氣球,記得影埋『煲底』(立法會綜合大樓地下示威區之俗稱)。鍾相信李當時欲放飛氣球,故作出第三次警告。
六十五歲李卓人被控於去年一月一日在香港金鐘立法會道,與曾健成在本地受管制的空域放飛一個氣球,而該氣球超過兩米,及在同時同地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依法執勤。他因多宗一九年示威案被判囚二十個月,現時仍然服刑中,預計今年九月刑滿。曾早前則已承認放飛氣球罪,被罰款二千五百元。案件編號:東區傳票 二〇四七八、七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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