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擲通渠水傷警囚四年半

2022-03-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五歲少年前年三月在牛頭角上邨住所投擲多樽通渠水等混合物,造成一名男警受傷,少年被捕時在單位內被搜出鎚、扳手、刀和打火機燃料等被控。少年開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兩罪罪成。法官姚勳智(圖)昨判刑指,若然通渠水直接擲中頭部,後果不堪設想,可幸警員沒有永久傷害,而警員身穿制服執勤,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置生命安危於不顧,惟考慮到被告智力偏低,罹患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又「好孝順爸爸」,對方患上腦退化症及妄想症,須被告多加照料,終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官抨行為罔顧法紀

姚官判刑指控罪嚴重,尤其是串謀縱火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兩罪,嚴重之處在被告看到樓下有警察,便將通渠水、糖、茄汁等液體混入多個膠樽及玻璃樽,從高處投擲,令警員手臂大腿受傷,當中更驗出有逾八成硫酸,若然直接擲中頭部,後果不堪設想。姚官續指現場有多達五個膠樽玻璃樽碎片,可幸警員沒有永久傷害,而警員身穿制服執勤,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置生命安危於不顧,故不宜判入教導所,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案發時僅十五歲,加上個人背景須照顧父親,減刑到四年。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中,涉及三把錘、扳手、刀和打火機燃料,當中只有一把鎚屬被告所有,其餘均收費代友人保管,以供其示威之用,姚官各罪判監六個月。姚官最後就串謀縱火罪指香港人煙稠密,一旦縱火火勢隨時一發不可收拾,被告又曾與友人商量如何用以襲擊,幸而二人沒有實際進行縱火,亦無財物損失,判刑兩年半,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四罪共囚四年半。姚官告誡被告指「案情非常嚴重,好彩警員冇受嚴重傷害,否則刑期會高好多。見你好孝順爸爸,都盡量減低你刑期,希望你好好反省,努力做人。」

辯方求情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力偏低,罹患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須求診精神科醫生,解釋被告犯案時不足十六歲,出於一時衝動,非為報復,沒有周詳計畫,被告為家獨生子,父母離異,本來生活渾渾噩噩,父親患有腦退化症及妄想症後近年情況惡化,被告自此變得關心父親,希望盡早服畢刑期照顧父親。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九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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