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研扩政治组织定义
2022-02-04 00:00(星岛日报报道)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早前指,预计今年下半年,将会就落实《基本法》二十三条所制定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他接受电台访问时再度提及此事。邓炳强强调,会检视是否扩阔现行法例中「政治性团体」的定义,过程中亦会参考国家及国外法例,以及香港过往黑暴情况。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黎栋国表示,法例因应国家安全需要,及香港实际情况,更清晰界定政治组织的定义,「是很自然的现象」,当局应仔细考虑及在二十三条立法时处理。
《基本法》二十三条订明,「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而根据现行的《社团条例》,外国政治性组织指「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政治性团体则指「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邓炳强表示, 会考虑扩阔有关法例中「政治性团体」的定义。他解释,「二〇一九年起,很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未必只在刚才(《社团条例》)的定义当中,因此我们正在检视,是否要将政治团体定义扩阔。」他又表明,该项研究工作会参考国内外相关法例,香港实际情况和黑暴情况,「从而制订最适合有效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法例。」
黎栋国赞成有清晰定义
邓炳强又指,会研究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条文,是否需要包含「域外效力」,令法例对在境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可行使刑事管辖权。他指,《香港国安法》已有域外效力,二十三条立法时也会考虑。
至于二十三条立法会是否会采取「白纸草案」谘询?邓炳强明言,没有相关打算。他指,会避免规限市民表达意见的方向;若有人提出其他建议,白纸草案亦会令立法工作费时失事,效率不足。
曾任保安局局长的新民党议员黎栋国指,「政治性团体」的定义,应观乎其具体行为,比如《香港国安法》中有清晰说明在何种意图之下,破坏哪类设施,属于恐怖主义活动。他认为,二十三条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无可否认,现行法例中对于「政治性团体」的定义老旧,不够清晰,在新法例中作适当更新修改,「是好自然的现象」。他又举例,过往对醉酒驾驶没有清晰定义,后来才引入酒精呼气测试度数,清晰界定何为「醉驾」,而二十三条立法同样如此,「一百年前和今日不同,法律需要不断按照社会情况去修改,要因应时、地、人去考虑,最终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及发展利益等」。至于不以白纸草案谘询,他就认为,过往九成九的草案都不会采用白纸草案,但亦无损法例认受性,硬要做只是「多做一重工夫」,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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