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男女暴動囚30至42月

2022-01-09 00:00

一九年「七二八」集會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
一九年「七二八」集會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晚上環警民衝突期間多人被捕,其中一人承認暴動罪,另外二十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三十三歲文員及二十歲理髮師另分別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綫電罪成。法官陳仲衡昨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回應「七二八」生於「七二一」的說法,指不能以當日暴動解決「七二一」另一場暴動,只會滋生更多問題,市民不能為滿足一己初心而不擇手段,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武力,終判處二十一名被告入獄三十至四十二個月。
二十一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陳梓康、鍾泓洋、徐慶鈞、陳希雋、崔耀明、林少峰、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頌恩、黃錦珊、李少康、周錦濤、莫卓煇、黃飛鴻、簡健煌、譚詩妙、譚伊婷、陸映慧及黃柏賢。控罪指他們在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參與暴動。
   其中二十六歲工程師簡健煌早前認罪時陳情指,「七二八」暴動緣起於「七二一」暴動及警方當日應對,陳官反駁一場暴動無法解決另一場暴動的問題,只會滋生更多問題,市民不可為滿足一己初心,任意妄為不擇手段,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武力,無論元朗抑或上環德輔道西均不應發生暴動,「一之謂甚,其可再乎?」陳官續指暴動背後理念非輕判理由,簡健煌既已認罪,身陷囹圄,便不應合理化或美化暴動,去感染他人步其後塵。陳官認為社會局勢過去一年經已改變,漸趨穩定,暴動難再復見,惟案發時非法集結頻生,被告參與造成亂局,判刑不應因現時情況得益。
不可任意妄為不擇手段
   陳官判刑指本案暴動並非突發,計畫談不上周詳精密,但示威者均有備而來,參與人數極多,遠超在場警員,現場規模、時間地域均屬嚴重類別,示威者沒有珍惜機會,多次警告下亦沒有和平散去。

陳官又指暴動對社會構成極大危險威脅,對市民造成極大滋擾,以致商店關閉交通停運,最後認為暴動令社會更加撕裂,財物金錢等損失可隨時間修補,然而修補社會撕裂卻絕不容易。參與程度較低為時較短的六名被告最終被判入獄三十七個月,莫卓煇另涉襲警罪入獄三十八個月,而十二名參與程度較高的被告則判囚四十二個月,十八歲周錦濤因年輕判監四十個月,簡健煌認罪則監禁三十個月。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八七一——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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