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友人女嬰致死 同居男女分囚64月
2021-11-18 00:00
三十六歲女被告柯靜雯及三十三歲男被告蕭國偉,承認於前年一月至六月二十日期間在洪水橋田廈路新生村十四號某單位,故意虐待或忽略廿二個月大的女嬰Heiley。黃官判刑時考慮到控方並沒有指控兩名被告的行為導致女嬰Heiley死亡,相信是因證據不足,以現時資料難以評估控方是否屬寬大處理,只可考慮最高可判監十年的虐兒罪來決定適合刑期。
黃官斥責Heiley生母並非一名盡責母親,把Heiley交給兩名被告照顧又不給錢,又甚少探望Heiley。生下四名女兒的女被告又需在同一時間照顧多名小孩,Heiley起初身體健康正常,但她遭二人虐待近半年的時間令她身心受創,亦因飢餓導致營養不良,以及免疫力低下引發的胸腺病變。
黃官認為Heiley的成長命運在兩名被告手上,年幼的Heiley無力反抗或尋求協助,在兩名被告照顧期間持續受到廣泛的暴力對待及忽略,整體健康狀況惡劣。醫學報告指出Heiley死因為頭部受傷,推斷其頭部及頸部傷痕是在Heiley死前最後一餐飯後造成,而當時兩名被告與Heiley在家,Heiley亦是在兩名被告的照顧下受到嚴重虐待後死亡。雖然看管及照顧兒童的壓力巨大,但保護兒童亦是重大的社會利益,而兩名被告均承認曾虐打Heiley,即使只有其中一人施虐,但另一人則視而不見,沒有阻止嚴重傷害發生,二人的罪責應是相同。黃官考慮本案性質、案情、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後,量刑起點訂於監禁八年,另認為認罪後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已是最大的寬減,最終判處二人監禁五年零兩個月。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回覆稱,涉事女嬰的家庭自一六年二月開始接受非政府機構營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其後在一八年五月該非政府機構將涉事家庭長子的法定監護事宜轉介給社會福利署跟進;而該非政府機構則繼續跟進涉事家庭其餘三名子女的福利事宜。事發後該署於前年八月接手跟進涉案死者家庭餘下兩名子女的照顧安排,以及提供其他所需福利服務。一般而言,在處理涉及兒童福利個案時,該署社工會全面評估該個案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要。若該家庭未能給予足夠照顧予子女而需要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社工會因應服務的需要及逼切性,作出適當的安排。
政府正擬定立法建議,建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的機制。社署會同時提升有關專業的工作者識別虐兒的培訓,並加強宣傳,提醒有需要協助的家庭及兒童照顧者及早求助,以及知情人士作出通報或轉介。另外,社署會積極促進有關專業人士之間的合作及個案管理,協力支援有需要家庭。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九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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