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丁屋政策合憲合法
2021-11-06 00:00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受惠的原居民得以一生一次能以三種方式申請建造丁屋︰ (一) 私人協約方式;(二)免費建屋牌照;(三)換地方式,《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是次終極上訴的主要爭拗在於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 香港土地及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價格和租金不斷上升,《丁屋政策》早於《基本法》頒布前已是最具爭議的社會議題,雖然一直有人要求取消《丁屋政策》,但《基本法》頒布時包括第四十條,正正是否決了所有反對聲音。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終院提到香港在一九九○年四月《基本法》頒布時,並沒有任何反歧視條例,而《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生效後共有兩條,分別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終院指《基本法》是根據延續性原則去訂立,假若《基本法》第四十條不存在,新界原居民所享有的所有權益其實均帶有歧視性,如證明《丁屋政策》帶有歧視,《基本法》第四十條則會變得毫無作用;但在《基本法》第四十條生效的情況下,《丁屋政策》則屬合法亦不算歧視。
終院裁定《丁屋政策》受到《建築物條例》、《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差餉條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雖然《丁屋政策》欠缺了一個成文法的基礎,但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在一九九○年已成為殖民統治的「傳統」,原居民亦於殖民地政府時期被視為長期又固定地居住於村落,《基本法》第四十條正正保障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享有丁權。雖然《丁屋政策》並非永遠不會改變,但根據現行的《丁屋政策》,它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之合法傳統權益。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案件編號:終審上訴二、三、四——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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