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禁非自資入股 阻機構大股東濫權
2021-10-15 00:00
該辦法列明,在持股行為方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另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和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治理行為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股東權利,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獨立運作。此外,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而銀行保險機構不可為大股東的非公開發行債券提供擔保,亦不可以直接或通過金融產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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