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會面與警錄影會面無異
2021-10-14 00:00
江樂士認為,反對審前計畫是源於對制度上改變的憂慮,以及不信任檢控人員。如果警務人員可為疑犯進行錄影會面,本身已持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檢控人員同樣可以進行審前會面。進行的方式可參照警方或廉政公署向疑犯錄取警誡供詞,會面過程全程錄影,以確保公正性。若有需要,審前會面可以交由專責評估證據的人員進行,而非負責審訊的檢控人員。
龔靜儀表明反對審前會面,直言會面給予控方證人機會去「排練作供」,對被告而言極不公平。當檢控人員閱讀控方證人口供時,發覺有問題或自相矛盾的地方,可要求負責該案的警務人員再替有關證人錄取補充口供,多年以來,這個方式也是持之有恆。龔靜儀續指,審前會面在實際執行上難以有可行的方式,以避免檢控人員指導證人;相反,一旦審前會面於本港推行,很容易便會在法庭盤問中,被辯方問出一些涉及檢控人員指導控方證人的證據,從而削弱其可信性,反而令被告更容易成功脫罪。
湯家驊則表示,檢控官或負責檢控的外聘大狀或律師應避免會見證人,但可交由負責事前準備工作的檢控人員。不過審前會面是否可行,就要視乎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人員的級別,上述原則適用於與大律師職責相若的檢控人員。至於推行的必要性,湯家驊未有正面回應,但重申要看檢控人員的專業程度,才可保證現存制度的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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