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三類運動設施 2026年大短缺
2021-09-23 00:00
為使各種運動設施的功能更配合政府整體的體育發展目標,同時避免使用者間的衝突,協助民政事務局對本港運動設施供求情況進行研究的顧問公司,設立了新的設施等級制度,為運動設施的規劃與設計提供定性和定量的指引。局方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首期研究於二〇一七年及二〇一九年期間進行,集中研究社區運動設施,顧問透過調查,發現緩步跑、優質健行和游泳是現時本港最歡迎的體育活動,並按此評估各類設施的需求;而在二〇二〇至二〇二一年進行的第二期工作,則着眼於全港和區域性運動設施供應。
地區主要運動設施供應方面,按五年後人口推算,顧問估計本港七類主要運動設施,其中三類的供應會出現短缺況,包括欠缺四十九個室內標準多用途球場、三個足球場/欖球場,以及四個田徑運動場;反觀,戶外標準多用途球場卻似乎有供應「過剩」的情況,實際供應較所需多出八百七十七個之多。
顧問亦曾參考澳洲雪梨的案例,並調查超過一百個體育總會當前對運動設施的需求和使用情況,以及他們預測其於未來五及十年對設施的需求,對提供區域性暨比賽或培訓設施的意見,同時發現到了二〇二六年,該等級分類的游泳池、戶外標準多用途場地及足球場/欖球場,也會各欠一個,室內標準多用途場地及戶外網球場亦差四個及三個。至於可用作舉辦國際活動的全港性設施,當局相信正在興建的啟德體育園在落成後便可滿足需求,屆時將未再有供應不足的情況。
就康樂設施的選址,顧問建議應盡可能把運動設施設於交通便利的地點,尤其要靠近港鐵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或在民居的步行距離內。為提供足夠的彈性予現時樓宇密集的市區,現有市區應以位置為本的選址方式作為理想的發展方向,而新發展區則須落實這種選址方式。
顧問又特別提到,鑑於私人住宅發展項目內的運動設施使用率高,以及調查受訪者表示「鄰近住所」是影響他們選擇運動場地的主要因素,顧問認為可大膽假定使用私人會所設施的居民一般會繼續在會所運動。因此在規劃公共運動設施時,優先考慮鄰近未能使用私人運動設施的居民之選址,屬較合理的做法。報告亦指,現有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沒有就運動場地的土地要求與規格,例如尺寸和座位數量提供理據,並說明要求與規格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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