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遊行長毛何俊仁囚16月
2021-09-02 00:00
法官指判刑需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二〇一九年十月,當時自六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九十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法官重申遊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本案中被告政治立場與判刑無關。法官指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四人案發前夕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陳梁又在facebook上發文呼籲群眾「逼爆」油尖旺,嚴重阻礙了全港最繁忙的區域。
法官續指何俊仁雖然呼籲群眾和平遊行,惟同時希望「勇武」加入一同公民抗命,顯示其明知遊行具切實風險,而且無任何措施避免動亂,被告所言和平不過空話。
法官續指案發當日陳皓桓提到知道「有啲朋友會有其他行動」,陳所謂行動必然意指暴力;被告隊頭解散前曾向「手足」發言,而「手足」當時正正在被告身後築路障堵路;陳又提到「今日封咗條路係靠我哋嘅手足,我哋多謝一班手足幫手」,呼籲參與者拍手支持「手足」。
法官指考慮到當日遊行路線沿途暴力破壞,認為不必要區分屬何者所為,被告和遊行參與者均須為此承擔責任。法官提到當示威者擠滿九龍公園一帶道路後,無可避免溢出並擴散至旺角警署,中國銀行等商鋪自然成為破壞目標,最終招致損失近七百三十萬。
法官連同遊行期間暴力行為一同考慮,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擇,遂以二十四個月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中,陳皓桓、梁國雄和何秀蘭以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則為十八個月。
被告認罪扣減四至五份之一刑期,法官再因整體量刑須維持公平,各自再扣減兩至四個月刑期,就本案判囚十一至十六個月,與此前「八一八」、「八三一」及「十一」三案刑期同期執行,沒有被告增加總刑期。
七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 銘、楊森和吳文遠。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被控前年十月十九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除何俊仁外,其餘六人同被控前年十月二十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和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昨日亦有到場旁聽支持。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三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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