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生管有燃液噴漆罪成
2021-08-14 00:00
劉官接納所有作供警員的供詞,指個別警員沒有依程序處理證物雖不理想,但無損證物鏈的完整性。縱然證物警員曾短暫放下涉案背囊時,不過該背囊一直在其視線範圍內。此外,案發時只有一名男子跳過花槽逃跑,遂裁定三名警員看到的均是被告何駿賢。
被告自辯時稱當時於荃灣廣場遺失銀包,其後因聽見有人大叫而跟着逃跑。劉官質疑被告並非目不識丁,若遺失有重要文件的銀包,為何沒有向詢問處查詢或留低個人資料,形容其說法自相矛盾,故拒絕接納其供詞。劉官續指就當時的政治環境而言,被告可能會利用易燃液體製作汽油彈或助燃火堆,他當日戴着的手套可在犯案時作保護之用,而噴漆則可用作塗污財物,終裁定被告罪成。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四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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