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8‧31」藏噴漆雷射筆 售貨員文員判囚及社服
2021-08-07 00:00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報告顯示女被告與年邁母親相依為命,亦不斷參與義工活動。雖然她日校成績不理想,但透過進修取得大學學位,可見其努力向學,考慮到未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涉案噴漆及螺絲批,決定採納報告建議判處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之社會服務令。鄭官指閱畢求情信後,看不到男被告有悔意,案發當日有多人聚集,不接納被告稱一時大意攜帶雷射筆的說法。縱使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該武器可對眼睛造成直接傷害,遂判監六個月。
二十七歲文員麥安怡及二十九歲售貨員黃欣龍,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她在去年二月二十九日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一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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