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8‧31」藏噴漆雷射筆 售貨員文員判囚及社服

2021-08-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女文員及男售貨員去年二月在八三一悼念活動中在旺角被搜出噴漆及雷射筆等,早前分別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女文員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二百二十小時服務令,男售貨員被判入獄六個月。

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報告顯示女被告與年邁母親相依為命,亦不斷參與義工活動。雖然她日校成績不理想,但透過進修取得大學學位,可見其努力向學,考慮到未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涉案噴漆及螺絲批,決定採納報告建議判處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之社會服務令。鄭官指閱畢求情信後,看不到男被告有悔意,案發當日有多人聚集,不接納被告稱一時大意攜帶雷射筆的說法。縱使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該武器可對眼睛造成直接傷害,遂判監六個月。

二十七歲文員麥安怡及二十九歲售貨員黃欣龍,分別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指她在去年二月二十九日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黃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一三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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