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案罪成 上訴擇日判
2021-08-07 00:00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中)的關文渭大律師指,涉案索帶不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所指的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而該條文源於入屋犯法案及綁架案,主要針對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等物,並非針對索帶。而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定涉案索帶可綁起鐵欄,造成大型組合物,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礙交通。但關認為索帶最多只可索起鐵欄以作堵路,鄭官裁定索帶用於「武裝衝突」則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認知,有判刑過重之嫌。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二四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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