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經理涉假供詞誤導地署
2021-08-04 00:00
控方讀出被告時任上司楊儉明書面證供指,涉案技工李少君為涉案寮屋管制主任張冠倫直屬下屬,張冠倫一般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半,技工管工等人則需於七時四十五分上班,張冠倫七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須當值早班,需於七時四十五分上班監督技工管工等人打卡,其後簽署了加班工作「補鐘」記錄,確認自己於上述兩天共加班了九十分鐘。
該辦事處其後接獲投訴指張冠倫虛報,張冠倫輾轉承認涉案兩天因照顧家中小孩致上班遲到,願意撤回「補鐘」記錄。被告林之威最終調查完畢,認為無實際證據證明張冠倫遲到,故判斷投訴不成立。調查期間被告曾與李少君作會面記錄,李少君確認曾於涉案日子時間見過張冠倫,楊儉明認為會面記錄必屬虛假,為張冠倫洗脫嫌疑,故不相信被告調查報告。
楊儉明接受盤問時同意被告與另一位同事向四位技工管工調查後,曾向楊口頭匯報,期間提到李少君「有印象」在涉案日子八時許見過張冠倫,其後楊要求眾人撰寫成書面報告作實。書面報告中李少君說法改為「回憶中記得」在涉案日子八時許見過張冠倫。楊同意「有印象」與「回憶中記得」意思一致,回憶亦可能模糊不清,亦同意書面供詞與口頭匯報時意思一致。
楊承認於被告初次匯報調查內容後,方要求被告提交書面報告,又同意被告調查報告僅覆述證人說話。辯方又提到調查期間,被告口頭匯報另一位同事的供詞時,引述其言「有一日可能見過(張冠倫)」,與呈遞書面報告時指「本人未能確認在上班時間見過張冠倫在辦事處內」內容有異,楊同意,指相信書面報告為被告最終確定版本。楊又同意被告為人可靠,不認為被告有犯案動機。案件今日續審。案件編號:觀塘刑事 四四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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