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经理涉假供词误导地署
2021-08-04 00:00
控方读出被告时任上司杨俭明书面证供指,涉案技工李少君为涉案寮屋管制主任张冠伦直属下属,张冠伦一般上班时间为上午八时半,技工管工等人则需于七时四十五分上班,张冠伦七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须当值早班,需于七时四十五分上班监督技工管工等人打卡,其后签署了加班工作「补钟」记录,确认自己于上述两天共加班了九十分钟。
该办事处其后接获投诉指张冠伦虚报,张冠伦辗转承认涉案两天因照顾家中小孩致上班迟到,愿意撤回「补钟」记录。被告林之威最终调查完毕,认为无实际证据证明张冠伦迟到,故判断投诉不成立。调查期间被告曾与李少君作会面记录,李少君确认曾于涉案日子时间见过张冠伦,杨俭明认为会面记录必属虚假,为张冠伦洗脱嫌疑,故不相信被告调查报告。
杨俭明接受盘问时同意被告与另一位同事向四位技工管工调查后,曾向杨口头汇报,期间提到李少君「有印象」在涉案日子八时许见过张冠伦,其后杨要求众人撰写成书面报告作实。书面报告中李少君说法改为「回忆中记得」在涉案日子八时许见过张冠伦。杨同意「有印象」与「回忆中记得」意思一致,回忆亦可能模糊不清,亦同意书面供词与口头汇报时意思一致。
杨承认于被告初次汇报调查内容后,方要求被告提交书面报告,又同意被告调查报告仅覆述证人说话。辩方又提到调查期间,被告口头汇报另一位同事的供词时,引述其言「有一日可能见过(张冠伦)」,与呈递书面报告时指「本人未能确认在上班时间见过张冠伦在办事处内」内容有异,杨同意,指相信书面报告为被告最终确定版本。杨又同意被告为人可靠,不认为被告有犯案动机。案件今日续审。案件编号:观塘刑事 四四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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