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今宣判 唐英傑求情稱後悔
2021-07-30 00:00
代表被告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求情稱,被告被裁定違反《香港國安法》一事能夠警告香港市民,甚麼行為屬於違反《香港國安法》,以及違法的嚴重後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指明,案情嚴重可判五至十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囚五年以下。郭兆銘認為案情嚴重應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人被被告所煽惑。恐怖活動罪則列明,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判處十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三至十年監禁。郭兆銘指被告在衝越首三條警方防線時均避開警員,被告只是疏忽駕駛,沒有損壞任何東西,亦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認為兩罪應屬案情較輕的一類,亦因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應同期執行。
郭兆銘續向法庭呈上十封分別由被告家人、朋友、僱主所寫的求情信,但選擇不在庭上讀出,讓法官自行閱讀。辯方指被告在七一回歸日做了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在意外發生前嘗試煞車,並非嘗試去撞死任何警員。而被告中五畢業,曾任職餐廳侍應,單身並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單位,曾有四項交通定罪紀錄,現在獄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辯方強調被告雖然未完成急救課程,但在反修例活動中為不同政見的傷者進行急救,其人生現已因本案而被嚴重摧毀,只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反對法庭參考辯方呈上的外國案例,邀請法庭參考國內書籍《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認為法庭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條所訂明的建議刑期來判刑,並指出只有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述情況時才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包括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惟法官指該國內書籍對法庭沒有約束力,法庭將會根據香港法律過往方法詮釋《國安法》條文。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二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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