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首案今宣判 唐英杰求情称后悔

2021-07-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首宗《香港国安法》案件的二十四岁被告唐英杰,本周二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罪成,而根据《香港国安法》所指,恐怖活动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最高刑罚则为监禁十年。辩方昨求情指,被告只是一名年轻男子,疏忽驾驶车辆以展示含分裂国家意思的旗帜,没有导致他人严重受伤,案情属轻微,而被告现已真诚地为其行为感到后悔,其祖母又确诊癌症不知能活多久,怕在狱中无法给予祖母最后一个拥抱,冀法庭尽量轻判。辩方反对控方充公涉案电单车等物时透露,被告有机会就本案申请上诉或重审。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需时考虑,将在今午三时判刑。

代表被告唐英杰的资深大律师郭兆铭求情称,被告被裁定违反《香港国安法》一事能够警告香港市民,甚么行为属于违反《香港国安法》,以及违法的严重后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中指明,案情严重可判五至十年监禁,案情较轻则可判囚五年以下。郭兆铭认为案情严重应有一对一的确实影响,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人被被告所煽惑。恐怖活动罪则列明,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判处十年至终身监禁,其他情形则可判处三至十年监禁。郭兆铭指被告在冲越首三条警方防线时均避开警员,被告只是疏忽驾驶,没有损坏任何东西,亦没有导致他人严重受伤,认为两罪应属案情较轻的一类,亦因两罪源于同一事件,刑期应同期执行。

郭兆铭续向法庭呈上十封分别由被告家人、朋友、雇主所写的求情信,但选择不在庭上读出,让法官自行阅读。辩方指被告在七一回归日做了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在意外发生前尝试煞车,并非尝试去撞死任何警员。而被告中五毕业,曾任职餐厅侍应,单身并与父亲及妹妹同住在公屋单位,曾有四项交通定罪纪录,现在狱中修读英文及管理学,希望出狱后能找到工作维生,现已真诚地为其行为感到后悔。辩方强调被告虽然未完成急救课程,但在反修例活动中为不同政见的伤者进行急救,其人生现已因本案而被严重摧毁,只希望法庭尽量轻判。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反对法庭参考辩方呈上的外国案例,邀请法庭参考国内书籍《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认为法庭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条所订明的建议刑期来判刑,并指出只有符合《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三条所述情况时才会减轻或免除刑罚,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惟法官指该国内书籍对法庭没有约束力,法庭将会根据香港法律过往方法诠释《国安法》条文。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二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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