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資深大狀委任資格爭議 鄭若驊致函反駁公會
2021-07-21 00:00
大律師公會回應事件指,資深大律師和所有大律師一樣遵從同一套執業守則,服務對象是任何公眾人士,該銜頭獲公眾人士認受為傑出專業能力和完全獨立性的保證,而政府目前建議涉及為一批並非大律師、非公會會員亦不受制於大律師公會執業守則的律政人員設立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資深大律師」組別,不符合公眾利益,因為當履行其政府職務時,律政人員主要是向有關政府部門內的上級負責。文中又言即使對富經驗的訟辯人而言,三個月的實習期仍然合適,因為實習有助其擴闊經驗,體驗私人執業大律師所面對的挑戰與壓力,以及與在政府工作服務不同之處。
鄭若驊撰文闡釋修例建議的正確理解,指大律師公會反對立場建基於私人執業大律師及律政人員之間不必要而且不公平的比較。鄭若驊先指出律政人員與私人法律執業者不盡相同,實際上不可完全比較。律政人員肩負重大公共責任,在享譽國際的香港穩健法律架構中,屬關鍵角色。所有訟辯人員無論私人執業抑或服務政府均同樣值得在同一基準下受到認可和肯定,獲得資深大律師名銜。鄭若驊表明不同意這只屬「政府部門的一個內部職級」,認為律政人員能力同樣須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一致要求評核。
鄭若驊再反駁指,所有資深大律師必須「完全獨立」,並可直接成為市民法律代表服務大眾一說,忽視了事實上現存制度下,獲大律師名銜的律政人員如私人執業大律師一樣,可合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無論在一九九七年《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三十一A及B條頒布之前或之後,同類型事例屢見不鮮。該批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中,不少人事實上離開政府後改為私人執業,甚至獲委任為法官。
再者鄭若驊建議合資格獲委任的非大律師律政人員雖不受制於大律師的執業守則,但其身為律師,行為同樣受影響於專業倫理守則,當律政人員擔任檢控官時,亦具嚴格紀律要求,須遵守律政司檢控守則及公務員守則,其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為表現也會受法庭及大眾嚴密監察。
鄭若驊最後反駁律政人員在政府架構下較容易受影響,使得其缺乏關鍵的獨立性一說,大眾預期所有律政人員均需一直維持最高專業標準,大律師公會說法忽略了一名律政人員透過實習再成為大律師進而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前,其依然為政府僱員,亦忽略了現存制度下獲大律師名銜的律政人員可合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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