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资深大状委任资格争议 郑若骅致函反驳公会
2021-07-21 00:00
大律师公会回应事件指,资深大律师和所有大律师一样遵从同一套执业守则,服务对象是任何公众人士,该衔头获公众人士认受为杰出专业能力和完全独立性的保证,而政府目前建议涉及为一批并非大律师、非公会会员亦不受制于大律师公会执业守则的律政人员设立一个有条件限制的「资深大律师」组别,不符合公众利益,因为当履行其政府职务时,律政人员主要是向有关政府部门内的上级负责。文中又言即使对富经验的讼辩人而言,三个月的实习期仍然合适,因为实习有助其扩阔经验,体验私人执业大律师所面对的挑战与压力,以及与在政府工作服务不同之处。
郑若骅撰文阐释修例建议的正确理解,指大律师公会反对立场建基于私人执业大律师及律政人员之间不必要而且不公平的比较。郑若骅先指出律政人员与私人法律执业者不尽相同,实际上不可完全比较。律政人员肩负重大公共责任,在享誉国际的香港稳健法律架构中,属关键角色。所有讼辩人员无论私人执业抑或服务政府均同样值得在同一基准下受到认可和肯定,获得资深大律师名衔。郑若骅表明不同意这只属「政府部门的一个内部职级」,认为律政人员能力同样须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一致要求评核。
郑若骅再反驳指,所有资深大律师必须「完全独立」,并可直接成为市民法律代表服务大众一说,忽视了事实上现存制度下,获大律师名衔的律政人员如私人执业大律师一样,可合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无论在一九九七年《法律执业者条例》第三十一A及B条颁布之前或之后,同类型事例屡见不鲜。该批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中,不少人事实上离开政府后改为私人执业,甚至获委任为法官。
再者郑若骅建议合资格获委任的非大律师律政人员虽不受制于大律师的执业守则,但其身为律师,行为同样受影响于专业伦理守则,当律政人员担任检控官时,亦具严格纪律要求,须遵守律政司检控守则及公务员守则,其身为资深大律师的行为表现也会受法庭及大众严密监察。
郑若骅最后反驳律政人员在政府架构下较容易受影响,使得其缺乏关键的独立性一说,大众预期所有律政人员均需一直维持最高专业标准,大律师公会说法忽略了一名律政人员透过实习再成为大律师进而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前,其依然为政府雇员,亦忽略了现存制度下获大律师名衔的律政人员可合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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