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表演帶旺社區 議員籲按程序申辦
2021-07-19 00:00
在公眾地方唱歌、跳舞、奏樂器和演戲等街頭表演,目前並無法例禁止,但街頭表演者須遵守相關法律,不得影響公眾安全或對市民造成滋擾或阻礙,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非獲有關當局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而警方也按照該條例實施許可證安排,街頭表演者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一次性許可證。
據了解,政府一直歡迎街頭藝術表演,以增添社區文化氣息,例如以往設立旺角行人專用區,讓大批表演者獻技,及至一八年八月因接獲大量噪音等投訴才取消,各執法部門對街頭表演亦抱持開放態度,如表演者不構成噪音滋擾或阻街等問題,或沒引起投訴,即使沒有申請許可證也不會被阻止或檢控,但是次舉行街頭表演的地點,過往已多番因阻礙車輛及深夜噪音問題遭街坊投訴,因此警方執法是合法、合情、合理。
立法會議員陳恒鑌表示,商戶舉行街頭表演帶旺社區生意值得鼓勵,但須了解「限聚令」的詳細規定,並在不造成過量噪音和阻塞途人、車輛的情況下向警方申請許可證,又建議當局主動在不同社區多些舉辦街頭表演,以刺激社區消費及帶旺零售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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