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非法集結判囚 終極上訴失敗

2021-07-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潛往美國的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於二○一六年與游蕙禎等人衝擊立法會大樓會議室,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四周。梁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他在缺席聆訊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昨頒布書面判詞指,《公安條例》訂明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裁定控方毋須另外證明被告有意圖去「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的想法。

終院認同裁判法院及原訟庭的裁斷,認為梁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故一致駁回其上訴。

《公安條例》第十八條的「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訂明,「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其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等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等人)會破壞社會安寧」,被告便屬非法集結。是次終極上訴的爭議點是,控方是否必須成功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即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自知其集結行為會令人害怕,才足以把被告定罪。

辯方大律師指,控方需要證明梁明知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被告等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才可定罪,一旦梁並非真誠相信其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則毋須負上法律後果。終院指「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為維持公眾秩序,上述控罪元素是為了及早防止和控制擾亂秩序的行為,並防止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發生,裁定控方毋須證明「相當可能一環」的犯罪意圖,只需證明其他控罪元素的犯罪意圖。

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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