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 侮辱刑事司法
2021-07-10 00:00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動議美化政治暴力、侮辱刑事司法,無視受傷警察及其家人和朋友的心情,公然挑釁警隊及香港市民。而該動議感激刺警者「為香港作出犧牲」,令任何重視法治的人感到厭惡,亦向年輕人發出卑劣的訊息,進而表揚刺警者甚或效仿其行為。
江樂士認為港大除了譴責評議會的動議外,亦可就動議涉違反港大校訓「明德格物」一事,向動議者進行紀律處分。
江樂士指學生會評議會成員令自己及評議會蒙羞,玷污港大聲譽,亦認為警方可就動議企圖為襲擊警員合法化、藐視司法系統、荼毒年輕人和容易受騙的人,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意圖罪的方向進行調查。
江樂士強調,煽動叛亂是最明顯可能觸犯的行為,但根據《港區國安法》確定犯罪會更難,因為根據這些事實,煽動顛覆、分裂國家或恐怖主義並不容易。
《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或發布煽動刊物,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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