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指港大学生会评议会 侮辱刑事司法

2021-07-10 00:00

■港大学生会就「哀悼议案」向公众鞠躬致歉,并宣布辞退干事会职务。
■港大学生会就「哀悼议案」向公众鞠躬致歉,并宣布辞退干事会职务。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日前通过动议,对七一刺警案疑凶表示「深切哀悼」,引起各方强烈谴责。虽然学生会事后公开道歉,集体辞职并撤回动议,但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该动议美化政治暴力、侮辱刑事司法,有机会构成《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意图罪,但难以构成《港区国安法》中的煽惑分裂国家或颠覆政权罪,而校方亦应向动议者进行纪律处分。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港大学生会评议会的动议美化政治暴力、侮辱刑事司法,无视受伤警察及其家人和朋友的心情,公然挑衅警队及香港市民。而该动议感激刺警者「为香港作出牺牲」,令任何重视法治的人感到厌恶,亦向年轻人发出卑劣的讯息,进而表扬刺警者甚或效仿其行为。

江乐士认为港大除了谴责评议会的动议外,亦可就动议涉违反港大校训「明德格物」一事,向动议者进行纪律处分。

江乐士指学生会评议会成员令自己及评议会蒙羞,玷污港大声誉,亦认为警方可就动议企图为袭击警员合法化、藐视司法系统、荼毒年轻人和容易受骗的人,以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煽动意图罪的方向进行调查。

江乐士强调,煽动叛乱是最明显可能触犯的行为,但根据《港区国安法》确定犯罪会更难,因为根据这些事实,煽动颠覆、分裂国家或恐怖主义并不容易。

《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意图指,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任何人作出或企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刊印或发布煽动刊物,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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