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國安法案今早高院開審

2021-06-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早前發出證書指示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審訊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案件將於今天正式開審。二十三歲被告唐英傑(圖)不滿,申請推翻律政司司長的決定遭拒,再度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故審訊於今早會維持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上訴庭昨指,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而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干預,被告亦沒有特殊情況令他能質疑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所作出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指,《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用的國家法律,其重點在於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詮釋《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時,需與《國安法》第四及五條、《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等一併解讀。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

而《基本法》第八十七條或《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均沒有指明,刑事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合憲,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而唐英傑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審訊。

在本案的情況下,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可能受妨礙,令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為確保達到公平審訊,唯有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上訴庭認為此舉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律政司司長可基於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等理由,不解釋發出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原因。

上訴庭指,《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指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致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一旦法庭批准唐英傑可通過傳統司法覆核,對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的證書提出質疑,便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擴展及拖長,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誤甚或受干擾,變相違反《國安法》第四十二條。

上訴庭強調,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的證書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干預。根據普通法,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檢控決定不可基於合法性和程序保障原則等常規司法覆核的理由予以質疑。唐英傑只稱他擁有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的憲法權利,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令他能質疑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該首宗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將於今早在高院由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一併主審,控方預告將在審訊中傳召十五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其中一名證人是負責統計由二〇一九年六月起,「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的使用次數,亦會播放唐英傑駕駛涉案電單車的片段,並向法庭提供唐英傑自二〇一九年的出入境紀錄。控方將傳召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控方專家證人,而辯方則會傳召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作辯方專家證人。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二九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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