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违国安法案今早高院开审
2021-06-23 00:00
上诉庭指,《国安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的国家法律,其重点在于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诠释《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时,需与《国安法》第四及五条、《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等一并解读。虽然在审讯中设有陪审团是原讼法庭的常规审讯模式,但不应假设此为刑事法律程序中达致公平的唯一方式。
而《基本法》第八十七条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均没有指明,刑事陪审团是公平刑事审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律政司司长的决定合宪,设有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并非绝对,而唐英杰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他仍可在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审讯。
在本案的情况下,当陪审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响,以及司法公义妥为执行可能受妨碍,令陪审团达致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为确保达到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改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案件。上诉庭认为此举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律政司司长可基于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等理由,不解释发出证书指示审讯不设陪审团的原因。
上诉庭指,《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指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致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一旦法庭批准唐英杰可通过传统司法覆核,对律政司司长引用《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的证书提出质疑,便会助长附属法律程序扩展及拖长,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误甚或受干扰,变相违反《国安法》第四十二条。
上诉庭强调,律政司司长引用《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的证书属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所保障,不受干预。根据普通法,只有在不诚实、不真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有限理由下,才可覆核检控决定。检控决定不可基于合法性和程序保障原则等常规司法覆核的理由予以质疑。唐英杰只称他拥有在设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的宪法权利,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令他能质疑律政司的检控决定。
该首宗涉违反《港区国安法》将于今早在高院由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一并主审,控方预告将在审讯中传召十五名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名证人是负责统计由二〇一九年六月起,「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标语的使用次数,亦会播放唐英杰驾驶涉案电单车的片段,并向法庭提供唐英杰自二〇一九年的出入境纪录。控方将传召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智鹏作控方专家证人,而辩方则会传召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李咏怡,以及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李立峯作辩方专家证人。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上诉二九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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