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港區國安法》一周年 執法司法各司其職

2021-06-22 00:00

去年六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國安法)草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填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開創了新的局面。

回歸二十三年以來,香港不單止未能履行憲制責任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反之,港獨、自決、佔中、「35+」非法公投等運動,層出不窮。反中亂港運動的不斷蔓延,在外部勢力的明地暗裏鼓動和支持下不斷升溫,最終引發長達一年多的反修例暴亂。烽煙處處,執法者疲於奔命,而在大街小巷行走的市民則天天擔驚受怕,苦不堪言。

反對立法的人和組織對國安法的批評不絕,發表了許多似是而非的質疑,所謂法律、人權、自由問題,不一而足。同時,境外勢力推波助瀾,美國政府更藉口制裁國家和香港官員,以壯聲勢,打壓國家發展。惟中央和特區政府立場堅定,按既定時間表路線圖無懼前行,國安法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三年前夕完成立法程序,生效實施。

國安法開宗明義規定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享有的各項自由和權利,亦規定了一些刑事審訊的重要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即犯罪行為、構成條件等由法律規定)、無罪推定、保障辯護、一事不兩審、保密和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就任公職或參選、推廣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國家安全和守法意識,亦有規定。

一年快過去了,要檢視《港區國安法》的威力,可以從震懾、執法檢控、法庭審理裁決等三方面探討。

首先談震懾力。國安法先聲奪人,法律尚未通過,已經有反對派頭面人物宣布金盆洗手,退出江湖,從此絕迹政治舞台。繼而,不少身先事卒,鼓吹自決港獨的組織也宣布即日解散或終止在香港一切活動,也有不少活躍分子靜悄悄地避走他方,聲稱去外國繼續打國際線云云。其餘的人紛紛轉入地下,昔日的豪情壯語,氣蓋山河的氣勢,消失得無影無蹤。

至於執法力度,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處即日成立,幹警和配置馬上就位。他們無畏無懼,嚴格依法循規查案,至今已拘捕超過百名疑犯。律政司亦全力配合審視案情,一旦證據充足,便提起檢控,已把五十多人帶上法庭,當中有黎智英案、唐英傑案、35+初選案、馬俊文案、鍾瀚林案、譚得志案等等。

第三,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庭在審理案件時詮釋法律條文,對國安法的威力,起了關鍵作用。但有論者指由於國安法第65條規定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質疑法庭詮釋法律的權力。這質疑毫無根據,皆因第41條規定:「特區處理國安案件時,偵查、檢控、審判……事宜,適用本法和特區本地法律」。

終審法院迅速受理上訴,只用了八天,便頒布了中英文判詞,足見法院對案件的重視。本案的裁決極為重要,因為根據普通法,終審的裁決有約束性,下級法庭必須依從。

首先,終院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而是中央事權,以及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第二,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國際人權公約》不符為由,進行覆核。

第三,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國安法與特區法律並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國安法第62條訂明,假若有不一致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

第四,詮釋國安法的條文,須因應整部國安法的背景和目的來審視。

第五,國安法第42(2)條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如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行為的,自當拒絕保釋申請。據此,法庭其後在審理包括「35+」案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保釋時,大多數被告的申請被拒,要還柙候審。

唐英傑是根據國安法被提控的第一人。他的律師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理由林林總總,包括國安法沒有官方英文版本,限制了被告人向不懂中文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的選擇、特首委任可以處理國安法的法官,屬於干擾或影響司法獨立等等。聆訊後,法定認為這些理由都沒有爭辯空間,駁回申請。

因應本案情况,律政司長決定唐英傑須在高等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取代陪審員審理。他不服提出覆核,強調陪審團審訊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而律政司司長在作出決定前並無通知被告和聽取陳詞,不符合程序和不合理。聆訊後,法官駁回申請,指出國安法製造了一種新模式處理審訊,除可由傳統陪審團審理外,亦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只有律政司司長本人有權決定這種「新模式」是否適用於個別案件。當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先在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可以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取代。法官亦同意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是受《基本法》保障,不受任何干涉,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或不誠實動機提出檢控,法庭並無基礎介入。本案不涉違反程序公義,司長的決定亦非不合理,覆核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駁回申請。

國安法先聲奪人,震懾效力很大。執法、司法各司其職,效果明顯,香港社會秩序恢復了。隨着各宗案件的審理,控辯雙方定必唇槍舌劍,全力爭拗國安法條文的立法原意。法庭的判決必定會釐清條文的原意,令公眾更明白國安法的規範,各界先前對國安法條文的種種疑慮,都會有清晰答案。港獨、自決分子當然害怕國安法,他們已轉入地下隱蔽活動,執法機關必須努力不懈,把違法者繩諸於法,嚴防港獨星火重燃。維護國家安全,在各方努力下,「一國兩制」重回正軌,受益的是香港社會和廣大市民,「一國兩制」必能行穩致遠。

黎棟國

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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