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港区国安法》一周年 执法司法各司其职

2021-06-22 00:00

去年六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港区国安法》(国安法)草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填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短板,开创了新的局面。

回归二十三年以来,香港不单止未能履行宪制责任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反之,港独、自决、占中、「35+」非法公投等运动,层出不穷。反中乱港运动的不断蔓延,在外部势力的明地暗里鼓动和支持下不断升温,最终引发长达一年多的反修例暴乱。烽烟处处,执法者疲于奔命,而在大街小巷行走的市民则天天担惊受怕,苦不堪言。

反对立法的人和组织对国安法的批评不绝,发表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质疑,所谓法律、人权、自由问题,不一而足。同时,境外势力推波助澜,美国政府更藉口制裁国家和香港官员,以壮声势,打压国家发展。惟中央和特区政府立场坚定,按既定时间表路线图无惧前行,国安法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三年前夕完成立法程序,生效实施。

国安法开宗明义规定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亦规定了一些刑事审讯的重要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即犯罪行为、构成条件等由法律规定)、无罪推定、保障辩护、一事不两审、保密和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就任公职或参选、推广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国家安全和守法意识,亦有规定。

一年快过去了,要检视《港区国安法》的威力,可以从震慑、执法检控、法庭审理裁决等三方面探讨。

首先谈震慑力。国安法先声夺人,法律尚未通过,已经有反对派头面人物宣布金盆洗手,退出江湖,从此绝迹政治舞台。继而,不少身先事卒,鼓吹自决港独的组织也宣布即日解散或终止在香港一切活动,也有不少活跃分子静悄悄地避走他方,声称去外国继续打国际线云云。其馀的人纷纷转入地下,昔日的豪情壮语,气盖山河的气势,消失得无影无踪。

至于执法力度,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处即日成立,干警和配置马上就位。他们无畏无惧,严格依法循规查案,至今已拘捕超过百名疑犯。律政司亦全力配合审视案情,一旦证据充足,便提起检控,已把五十多人带上法庭,当中有黎智英案、唐英杰案、35+初选案、马俊文案、锺瀚林案、谭得志案等等。

第三,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诠释法律条文,对国安法的威力,起了关键作用。但有论者指由于国安法第65条规定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质疑法庭诠释法律的权力。这质疑毫无根据,皆因第41条规定:「特区处理国安案件时,侦查、检控、审判……事宜,适用本法和特区本地法律」。

终审法院迅速受理上诉,只用了八天,便颁布了中英文判词,足见法院对案件的重视。本案的裁决极为重要,因为根据普通法,终审的裁决有约束性,下级法庭必须依从。

首先,终院明确指出维护国家安全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而是中央事权,以及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负有根本责任。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基本法》条文及当中程序进行的立法行为,不可藉指称国安法与《基本法》或《国际人权公约》不符为由,进行覆核。

第三,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国安法与特区法律并行,寻求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国安法第62条订明,假若有不一致处,则优先采用国安法条文。

第四,诠释国安法的条文,须因应整部国安法的背景和目的来审视。

第五,国安法第42(2)条为保释申请加入了严格的门槛要求,如法官考虑过所有相关资料,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行为的,自当拒绝保释申请。据此,法庭其后在审理包括「35+」案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罪行的保释时,大多数被告的申请被拒,要还柙候审。

唐英杰是根据国安法被提控的第一人。他的律师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理由林林总总,包括国安法没有官方英文版本,限制了被告人向不懂中文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的选择、特首委任可以处理国安法的法官,属于干扰或影响司法独立等等。聆讯后,法定认为这些理由都没有争辩空间,驳回申请。

因应本案情况,律政司长决定唐英杰须在高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取代陪审员审理。他不服提出覆核,强调陪审团审讯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律政司司长在作出决定前并无通知被告和听取陈词,不符合程序和不合理。聆讯后,法官驳回申请,指出国安法制造了一种新模式处理审讯,除可由传统陪审团审理外,亦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只有律政司司长本人有权决定这种「新模式」是否适用于个别案件。当审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时,原先在原讼庭享有的陪审团制度可以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取代。法官亦同意律政司司长的决定是受《基本法》保障,不受任何干涉,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不诚实动机提出检控,法庭并无基础介入。本案不涉违反程序公义,司长的决定亦非不合理,覆核并无合理可争辩之处,驳回申请。

国安法先声夺人,震慑效力很大。执法、司法各司其职,效果明显,香港社会秩序恢复了。随着各宗案件的审理,控辩双方定必唇枪舌剑,全力争拗国安法条文的立法原意。法庭的判决必定会厘清条文的原意,令公众更明白国安法的规范,各界先前对国安法条文的种种疑虑,都会有清晰答案。港独、自决分子当然害怕国安法,他们已转入地下隐蔽活动,执法机关必须努力不懈,把违法者绳诸于法,严防港独星火重燃。维护国家安全,在各方努力下,「一国两制」重回正轨,受益的是香港社会和广大市民,「一国两制」必能行稳致远。

黎栋国

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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