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公司倘違國安法 罪成可被取締
2021-06-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對於《國安法》在何種情況下會取締一家公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本報查詢時指,根據《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公司或團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如觸犯《國安法》內的罪行,均須處以罰款。而若該公司或團體因干犯《國安法》罪行而受到刑事處罰,則其經營權將被停止,或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簡單而言,若然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它將無法繼續其業務,換言之會被取締。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出席活動後接受傳媒採訪,指出他對壹傳媒公司的架構並不清楚,惟若《蘋果日報》等持牌人為被檢控的三家公司中的一家,一旦罪成,可能會影響到《蘋果日報》的註冊。湯家驊表示,「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你做一般傳媒工作,我看不到你會呼籲其他國家去制裁中國或者香港,我覺得一般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干犯《國安法》的機會係零」,但強調若網上有涉及呼籲外國制裁的文宣,就「唔好再去掂呢啲文章」,否則有機會等同「推廣犯罪行為。」他解釋指,記者報道「事實」沒有問題,但不能認同背後目的、甚理推廣背後目的,或者有機會達到目的,此舉則有機會違法,而執法者會就事件環境證據如電郵紀錄、記者過往的言行去判斷其「犯罪意圖」。
湯家驊強調,新聞工作者要「自己去檢討」相關報道,免牽涉違法,若有不明白的地方,應詢問自己傳媒機構的律師。湯否認做法等同着記者「自我審查」,認為一般的專業新聞報道不會有類似問題發生。對於《蘋果日報》須否停刊,湯家驊稱,要留待法庭的裁決,目前評論相關問題是不尊重香港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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