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自行」參與六四晚會 陳曼琪指亦屬違法
2021-05-24 00:00
陳曼琪強調,二○一九年反修例引發連串的暴力示威,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的「美國風景線」言論,赤裸裸反映美國持有雙重標準。因此,香港作為國家一部分,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國家發展利益,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港區國安法》於去年中生效,香港是法治社會,必然依法而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在法治社會裏,只有「守法」及「違法」之分。
根據中國《憲法》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另五十二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以及五十四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陳曼琪指中國公民是包括香港居民,因為《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陳曼琪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居民享有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第一條規定牴觸」,所以香港居民的集會及言論自由都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以維護國定安全,公共秩序和尊重別人的合法權益為首要。所以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根本是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而綱領的「建設民主中國」,她質疑如果再次建設中國是否要將香港分裂出中國以外,陳曼琪認為兩個綱領都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陳曼琪續指,若果警方不批准六四晚會,仍有人在網上呼籲巿民以「個人名義」出席維園的燭光晚會,在法例上此舉已屬於「煽惑」罪,觸犯《港區國安法》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即屬犯罪」。若果警方不批准支聯會舉辦六四晚會,而市民仍然堅持以不同形式參與,他們會觸犯《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公眾地方妨擾罪,或非法集結罪,甚至暴動等罪。而在不同形式號召他人組織或參與,亦會觸犯《刑事訴訟條例》八十九條和普通法中的「煽動罪」。
陳曼琪強調,近月上訴庭就「共同犯罪」作出詳細的詮釋,表明「共同犯罪」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就算不在案發現場者,包括幕後指揮者,網上煽動者,駕車助逃者,提供物資者,以及通風報信者等均須負上刑責。事實上,全世界國家都會定下最嚴厲的法例以保護自己國家的安全,中國也不例外,切勿以言論自由或因外部勢力,以令自己迷失方向,墮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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