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自行」参与六四晚会 陈曼琪指亦属违法

2021-05-24 00:00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兼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指出,若支联会今年不获警方批准在维园举行六四烛光晚会,巿民自行往维园参与六四,或在网络呼吁其他人参与,都有可能违法。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兼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指出,若支联会今年不获警方批准在维园举行六四烛光晚会,巿民自行往维园参与六四,或在网络呼吁其他人参与,都有可能违法。

(星岛日报报道)今年是六四事件三十二周年,将是首个《港区国安法》实施后的六四, 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结束一党专政」,被指有机会违反《港区国安法》。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兼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指出,在大国博弈,反修例事件中均显见外国势力透过香港平台,干预中国内政及香港事务,企图阻挠国家和平发展。陈曼琪认为,若支联会今年不获警方批准在维园举行六四烛光晚会,巿民自行往维园参与六四,抑或在网络世界呼吁其他人参与,都有可能违法。

陈曼琪强调,二○一九年反修例引发连串的暴力示威,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的「美国风景线」言论,赤裸裸反映美国持有双重标准。因此,香港作为国家一部分,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国家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港区国安法》于去年中生效,香港是法治社会,必然依法而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在法治社会里,只有「守法」及「违法」之分。

根据中国《宪法》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另五十二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以及五十四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陈曼琪指中国公民是包括香港居民,因为《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陈曼琪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居民享有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第一条规定抵触」,所以香港居民的集会及言论自由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以维护国定安全,公共秩序和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所以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根本是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纲领的「建设民主中国」,她质疑如果再次建设中国是否要将香港分裂出中国以外,陈曼琪认为两个纲领都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分裂国家」以及「颠覆国家政权」罪行。

陈曼琪续指,若果警方不批准六四晚会,仍有人在网上呼吁巿民以「个人名义」出席维园的烛光晚会,在法例上此举已属于「煽惑」罪,触犯《港区国安法》二十一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即属犯罪」。若果警方不批准支联会举办六四晚会,而市民仍然坚持以不同形式参与,他们会触犯《公安条例》中的未经批准集结罪,公众地方妨扰罪,或非法集结罪,甚至暴动等罪。而在不同形式号召他人组织或参与,亦会触犯《刑事诉讼条例》八十九条和普通法中的「煽动罪」。

陈曼琪强调,近月上诉庭就「共同犯罪」作出详细的诠释,表明「共同犯罪」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就算不在案发现场者,包括幕后指挥者,网上煽动者,驾车助逃者,提供物资者,以及通风报信者等均须负上刑责。事实上,全世界国家都会定下最严厉的法例以保护自己国家的安全,中国也不例外,切勿以言论自由或因外部势力,以令自己迷失方向,堕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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