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人分囚四至十月
2021-05-07 00:00
陳官在判刑時形容,本案證據確鑿,四人認罪可獲刑期扣減,是明智的決定。陳官強調,《基本法》雖賦予市民遊行及集會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不論任何立場或目的,都會受到一定限制。四名被告明知晚會未經批准而參與,當日身穿經特別設計的黑衣坐在地上,其間黃之鋒更接受傳媒的訪問及拍照,四人事後亦將相關相片上傳至社交網絡。對於辯方資深大律師夏偉志求情指,眾被告當日全程戴著口罩,亦有遵守社交距離措施,陳官認為這亦不能開脫他們的罪責,因為該集會由一開始就未經批准的,當時聚集人數眾多,可對交通造成阻塞或對公眾構成不便。
夏偉志亦指出,六四晚會已舉辦了三十年,一直都是和平進行,案發當晚亦不例外。眾被告由始至終沒有故意、鼓勵或煽惑任何人施行暴力,集會對公眾造成的阻礙甚微,這亦是警方第一次以公眾健康為由拒絕集會。惟陳官反駁稱,案發時岑、袁及梁三人均是區議員,黃則是著名政治人物,身分特殊。且本案發生於去年六月,當時香港仍承受着二〇一九年社會動盪所帶來的打擊,經常會有不法之徒趁機行事,意圖挑起事端。陳官直指,眾被告當日是在公然犯法,其行為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的。同時,當晚有約兩萬名示威者在維多利亞公園集結,期間示威者一度情緒高漲,有造成暴力的風險。
認罪四名被告分別為,前香港眾志秘書長及學民思潮創辦人黃之鋒(二十四歲)、荃灣區議員岑敖暉(二十七歲)、南區區議員袁嘉蔚(二十七歲)和觀塘區議員梁凱晴(二十六歲),他們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另《區議會條例》,若區議員被定罪且判處超過三個月的監禁,將喪失議員資格。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八六五、八七六、八八五、八九〇及八九二──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