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地契欺詐案 控方要求國安法官審
2021-05-07 00:00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指,本案由警方國安處調查,有關調查仍然繼續,且黎亦正面對《港區國安法》的檢控。其餘兩名被告雖未有被檢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但於本案審訊時乃會與黎一同審理。且本案檢取了大量證物,包括警方去年於壹傳媒大樓及部分被告住所檢取的物品,該些被檢取物品將為案情的一部分。被告等已就檢取證物,向高院提出法律爭議,有關爭議亦由指定法官處理。
控方指,就檢取證物一事會涉及警方行使《港區國安法》賦予權力作出搜查及檢取的問題,審訊時亦可能會爭議證物可否呈堂,主審法官裁斷時便需要考慮《港區國安法》。若案件非由指定法官審理,便不適合處理據《港區國安法》下檢取的證物的呈堂性,並會令審理的法官為難及造成尷尬。
陳官質疑,《港區國安法》列明四類罪行及現有法例下可被考慮為危害國安範疇的罪行,才需要指定法官。控方現以《盜竊罪條例》條例的欺詐罪來作出檢控,「牌面都已唔係國安法」,究竟在哪個層面屬國安範疇。陳官亦認為證物可否呈堂的爭議,與是否需要由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是兩回事。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四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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