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地契欺詐案 控方要求國安法官審

2021-05-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和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地契使用而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昨午在區院提訊,控方指本案審訊或會涉及證物呈堂性的爭議,而有關爭議將涉及《港區國安法》,遂申請將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案件。惟法官陳廣池指本案並不涉及國安法罪行,將案延至十二月二日以候控辯雙方決定是否有法律爭議再作處理。另案件已排期於明年三月十四日正式審訊,預計聆訊需時二十五日。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指,本案由警方國安處調查,有關調查仍然繼續,且黎亦正面對《港區國安法》的檢控。其餘兩名被告雖未有被檢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但於本案審訊時乃會與黎一同審理。且本案檢取了大量證物,包括警方去年於壹傳媒大樓及部分被告住所檢取的物品,該些被檢取物品將為案情的一部分。被告等已就檢取證物,向高院提出法律爭議,有關爭議亦由指定法官處理。

控方指,就檢取證物一事會涉及警方行使《港區國安法》賦予權力作出搜查及檢取的問題,審訊時亦可能會爭議證物可否呈堂,主審法官裁斷時便需要考慮《港區國安法》。若案件非由指定法官審理,便不適合處理據《港區國安法》下檢取的證物的呈堂性,並會令審理的法官為難及造成尷尬。

陳官質疑,《港區國安法》列明四類罪行及現有法例下可被考慮為危害國安範疇的罪行,才需要指定法官。控方現以《盜竊罪條例》條例的欺詐罪來作出檢控,「牌面都已唔係國安法」,究竟在哪個層面屬國安範疇。陳官亦認為證物可否呈堂的爭議,與是否需要由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是兩回事。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四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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