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等人分囚四至十月
2021-05-07 00:00
陈官在判刑时形容,本案证据确凿,四人认罪可获刑期扣减,是明智的决定。陈官强调,《基本法》虽赋予市民游行及集会自由,但这些自由并非绝对,不论任何立场或目的,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四名被告明知晚会未经批准而参与,当日身穿经特别设计的黑衣坐在地上,其间黄之锋更接受传媒的访问及拍照,四人事后亦将相关相片上传至社交网络。对于辩方资深大律师夏伟志求情指,众被告当日全程戴著口罩,亦有遵守社交距离措施,陈官认为这亦不能开脱他们的罪责,因为该集会由一开始就未经批准的,当时聚集人数众多,可对交通造成阻塞或对公众构成不便。
夏伟志亦指出,六四晚会已举办了三十年,一直都是和平进行,案发当晚亦不例外。众被告由始至终没有故意、鼓励或煽惑任何人施行暴力,集会对公众造成的阻碍甚微,这亦是警方第一次以公众健康为由拒绝集会。惟陈官反驳称,案发时岑、袁及梁三人均是区议员,黄则是著名政治人物,身分特殊。且本案发生于去年六月,当时香港仍承受着二〇一九年社会动荡所带来的打击,经常会有不法之徒趁机行事,意图挑起事端。陈官直指,众被告当日是在公然犯法,其行为明显是故意且有预谋的。同时,当晚有约两万名示威者在维多利亚公园集结,期间示威者一度情绪高涨,有造成暴力的风险。
认罪四名被告分别为,前香港众志秘书长及学民思潮创办人黄之锋(二十四岁)、荃湾区议员岑敖晖(二十七岁)、南区区议员袁嘉蔚(二十七岁)和观塘区议员梁凯晴(二十六岁),他们早前承认一项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另《区议会条例》,若区议员被定罪且判处超过三个月的监禁,将丧失议员资格。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八六五、八七六、八八五、八九〇及八九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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