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買屋出租 警司涉欺詐
2021-05-06 00:00
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排期至本月二十五日轉解往區域法院答辯。據知,被告在案發後已將涉事金額及利息交還庫務署,並將於下周日(本月九日)正式離開警隊。
控方申請增加兩項保釋條件,包括被告保釋期間不准接觸控方證人,並不得離開香港。惟辯方反對指,被告兒子現時獨自在英國讀書,若遇上兒子無法一人處理的特別事情,將需要前往當地協助。但裁判官羅德泉反駁,辯方提出的事情只屬假設性,若將來遇上特殊情況,可再申請單次性離港,最終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包括兩萬元現金保釋、不准接觸控方證人及不得離境。
控罪指被告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及滙豐銀行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二百一十萬元及按揭貸款三百九十萬元。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九四一—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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