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荃灣暴動囚51至56月

2021-05-06 00:00

案中被告李振文及陳金國(下圖右)被判囚。
案中被告李振文及陳金國(下圖右)被判囚。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月一日有逾百名示威者在荃灣堵路,期間中五學生曾志健被警員開槍射中左胸,他連同六男女同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三男一女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等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昨直斥當日的示威者連自己「示的是甚麼威都不清楚」,並形容案發過程猶如「小型戰爭」,示威者人數眾多又沒有法律管制,反觀警方克制容忍,又受制於紀律約束及傳媒監管,雙方實力懸殊,若真的開打,「誰勝誰負根本毫無懸念」,最終判處四人分別監禁四年三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

被裁定罪成四名被告,分別為四十歲任倉務員的陳珩、二十一歲廚工陳金國、二十七歲電腦程式員李振文以及二十四歲女社工助理郭小琴。

練官判刑時稱,案發是中國國慶日,當時香港社會動盪,當天有大大小小示威,警方四出鎮壓騷亂。本案牽涉荃灣大河道及海壩街的事件,當日至少有一百至二百人聚集,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頭盔及眼罩或面罩等保護裝備,以水馬、垃圾桶及圍欄等築成路障堵路,並向警方投擲垃圾、水樽、磚塊、汽油彈等。當日亦有人在行人路上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首被告陳珩被拍到將一幅橫額拉入燃燒中的火堆。警方以旗號等警告現場人士,指他們正在非法集結,並警告會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彈驅散。惟人群不聽從指示,雙方拉鋸至少二十分鐘,人群其後用雨傘築起圍牆,再向警方推進。警方最後以快速推進驅散人群,其間拘捕四名被告,各人均穿黑衫黑褲。

練官指,發生在荃灣的衝突猶如一場「小型戰爭」,雙方裝備、法律權力及紀律訓練均不對等。警方須遵守法律,及受市民和媒體的監察。而示威者連自己「示的是甚麼威都不清楚」,卻因人數眾多而難以被管制,甚至市民的支持及默許。警方在本案中沒有盡用武器,雙方實際軍力不成正比,但警方執法時須容忍及克制。而若這是一場真正的戰爭,誰勝誰負根本沒有懸念。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三名被告當日有確實的角色,他們的背景及品行均良好。惟對於一些涉及嚴重暴力或針對執法者的案件,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及維持法治,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對犯案者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罪案出現,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

練官決定就暴動罪以四年六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陳金國及李振文在審訊時亦沒有嚴重挑戰控方的證據,減刑至囚四年三個月。至於當日辯稱只是路過的郭小琴,練官則指其說法與事實不符,但接納郭是一個樂於助人的人,亦因本案患上了創傷後遺症,最終判囚四年五個月。另涉縱火罪的陳珩,練官斥陳當日不管他人性命、財產及安全,在人口稠密的商住區域縱火,有機會殃及附近的居民,最終就縱火罪同樣判囚四年六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四年八個月。

辯方昨求情指,陳珩於一四年與患有精神分裂的前妻結婚,自始與前妻及外母同住,肩負起照顧兩人的責任,更將患有自閉症及過動症的兒子視為己出。雖然陳與前妻於前年離婚,但仍願意照顧前妻一家。辯方指陳當日沒有真實傷害過任何警員,亦沒有意圖傷人。惟練官隨即質疑:「但佢喺路上縱火」,辯方回應稱陳當日縱火目的是阻礙警方而非傷害。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八六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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