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私了」改判入教導所
2021-04-30 00:00
上訴庭指,二十歲男學生朱沛恆自備裝備,有預謀犯案,絕非因為無法控制情緒,而且不是獨自犯案,共同目的為「爆開辦事處的門」,以讓他人入內破壞,案情十分嚴重。而即使某人出於正義感而損害別人的身體和財物,俗稱「私了」,平白就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再作報復,或會造成惡性循環,黨同伐異,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一再加重案情,故法庭絕不容忍。
上訴庭批評原審裁判官掌握事實不夠全面,和控方都沒有意識到本案帶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意味,判斷案情有所不足。上訴庭最後質疑,被告不具悔意,指「缺乏深刻反省,只為求輕判而作出的道歉,無論有多少次,都不是出於真誠的悔意。」
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 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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