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毋須證明使用武力

2021-04-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首名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年七月一日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昨在高院討論兩罪的定罪元素。控方認為就「恐怖活動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陳官舉例指,如有人因不滿政府,切斷電線令金鐘一帶停電,這行為雖然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的「破壞電力設備」,但卻並非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三名法官經商議後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另就「恐怖活動罪」,控方則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本案審訊排期於六月二十三日開審,預計十五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將會是公開或閉門審訊。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五月二十一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提供予辯方。

控辯雙方昨探討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條文列明任何人為了脅逼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為了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組織、策劃、實施五類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條文含義是五類犯罪行為本質上就是「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條文加入「造成」一句並非必須證明的控罪元素,否則寫法會不同。彭官和陳官質疑控方說法,直指若果真如此,「造成」一句便是多餘。周天行則稱條文只是進一步解釋恐怖活動的定義。陳官反問:「為了讓公眾更加深刻。」

彭官亦追問,如果毋須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是否任何蓄意傷人罪都構成恐怖活動。周天行回應指,須有脅逼政府和政治主張等元素。陳官則指,這些是犯案者不可告人的動機,問題是犯罪行為本身如何界定。陳官舉例指,若果有人為了脅逼政府,在建築物走廊切斷某房間的電線,這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的「破壞電力設備」 行為,但卻不能說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為只有一間房的人受影響。陳官直言,「造成」一句必然是控罪元素,否則罪行便會過闊。

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周天行指條文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所以毋須證明。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則認為,從現實角度考慮,案情應該要涉及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的武力。陳官反問,如果有人發起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公投,是否分裂國家,郭兆銘稱「是」,但現實中香港不會因此分裂出去。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 二八○——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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