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私了」改判入教导所
2021-04-30 00:00
上诉庭指,二十岁男学生朱沛恒自备装备,有预谋犯案,绝非因为无法控制情绪,而且不是独自犯案,共同目的为「爆开办事处的门」,以让他人入内破坏,案情十分严重。而即使某人出于正义感而损害别人的身体和财物,俗称「私了」,平白就是要抢夺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个人眼中的对错强加于人再作报复,或会造成恶性循环,党同伐异,令社会变得无法无天,一再加重案情,故法庭绝不容忍。
上诉庭批评原审裁判官掌握事实不够全面,和控方都没有意识到本案带仇视、霸凌、恫吓和灭声等意味,判断案情有所不足。上诉庭最后质疑,被告不具悔意,指「缺乏深刻反省,只为求轻判而作出的道歉,无论有多少次,都不是出于真诚的悔意。」
案件编号:高院覆核申请 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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