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堅持和發展具香港特色民主制度
2021-04-23 00:00隨著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香港選舉制度開啟了新的篇章,香港特色民主制度呼之欲出。香港特色民主制度,是植根香港特殊歷史現實環境,以「一國兩制」為根本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分別簡稱憲法、《基本法》)等全國性法律為依據,以「愛國者治港」為主要目的,以行政主導制為主幹,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民主制度。香港特色民主制度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更好融入大灣區和新發展格局,繼續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的基礎,也是香港民生福祉的政治保證。
香港特色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歸近二十四年的歷史中得來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社會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民主制度,並在《基本法》中作出可以逐步實現「雙普選」的承諾。其後,香港民主制度多次調整,選委會擴容、代表性進一步加強,立法會議員總數增加、增加類似於「單一選區一票制」的「超級議席」,香港民主制度的直接民主成分不斷增加,這都表達了中央堅持「一國兩制」、尊重「港人治港」的最大善意和誠意。
但是,民主制度的發展帶來的並不是香港內部的團結一致和香港民意的統一。西方式民主的弊病如多黨爭權、議事「拉布」、黨同伐異及西方式民主擴散過程中常見的街頭政治、暴力政治、民粹政治等,在香港均有出現,最終在二〇一九年釀成一場具有「顏色革命」性質的暴亂。香港民主制度的漏洞已經充分顯現,一度存在反噬它的母體的危險,危及香港「一國兩制」事業和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香港回歸近二十四年的民主制度實踐,以及「民主」亂像表明,必須對香港民主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不斷優化和發展香港特色民主制度,讓香港民主制度成為香港長期繁榮發展的政治穩定器,讓香港重回正軌,徹底擺脫政治的紛擾和糾纏。
以二〇二〇年《港區國安法》和二〇二一年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為標誌,一個嶄新的香港特色民主制度呼之欲出。儘管香港特色民主制度剛剛奠定,配套細則還未完全出台,但已經可以窺見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鮮明特點。
第一,香港特殊的歷史現實環境,是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生成土壤。香港特色民主制度既不同於議會制、多黨制、普選制等典型的西方式民主制度,又不同於中國內地人民代表大會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形成,充分考慮香港特殊的歷史現實環境,考慮到香港回歸以來民主實踐產生的種種問題,考慮到香港社會政治意識形態分布狀況,堅持「一國」、尊重「兩制」、體現與西方民主制度的差異,以堅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目標,符合香港聯通中西的歷史定位、回歸以來民主實踐的實際情況,以及金融中心、航運中心、貿易中心的國際地位。
第二,「一國兩制」是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政治根源和政治底線。「一國兩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憲制原則,包括民主制度在內的全部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等都必須堅持「一國兩制」。沒有「一國兩制」不可能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無論「特」到何種程度,都不能危害或者試圖挑戰「一國兩制」的權威。
香港特色民主制度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基本要求,不可逾越「一國兩制」的政治底線,這就需要明晰這一民主制度不得產生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後果,不得成為所謂「民主獨立」、「完全自治」、「城邦政治」的理由和依據;需要明晰這一民主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採取的民主制度,僅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量齊觀的民主制度,不得以所謂「民主」挑戰中央權威。如果香港的某項民主制度破壞或者試圖破壞「一國兩制」,危害國家安全,必須進行改革甚至革除。
第三,憲法、《基本法》等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依據。憲法為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提供了根本憲制依據,並授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體謀劃、設計香港的民主制度。《基本法》是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授權法,具體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對民主制度作出規範性安排。《港區國安法》為香港特色民主制度劃定了範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以及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行為的決定,為香港特色民主制度規定了主要內容和行動準則。這些全國性法律通過合適的方式對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產生直接規範力和約束力,香港本地法律必須嚴格遵循,並以之為依據對各類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進行修改完善。香港本地法律只是對憲法、《基本法》等全國性法律的具體化,不得牴觸和超越其規定。
第四,「愛國者治港」是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主要目的。鄧小平同志在提出「港人治港」時就明確「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治港」包含在「一國兩制」的政策原意中,包含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中,也是各類民主制度和治理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香港之所以在回歸以來出現諸多亂像,根本原因在於原有民主制度在實現「愛國者治港」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此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最直接、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有效彌補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確保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信任的堅定的愛國者擔任;確保愛國愛港力量在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中穩定地佔據壓倒性優勢;確保反中亂港勢力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進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進而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穩固、安全可靠的制度保障。相應的,各類制度設計都以「愛國者治港」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愛國者治港」這個根本目的。
第五,行政主導制是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主幹。行政主導制,是以行政長官及其治理團隊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行政主導制有效迴避議會內閣制產生的黨爭不斷、議事冗餘、更迭頻繁的弊端,講求決策的效率性、執行性和有效性,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城市定位,也適合香港這樣的城市型經濟體。行政主導制要求行政長官具備主導決策所需的強正當性,要求作為議事、賦權和監督的代議機構,能夠協調好支持行政長官施政和監督政府行為的關係,同行政長官在施政總體方向上保持一致。香港特色民主制度以行政主導制為主幹,通過對選舉委員會、立法會的精細化設計以保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具備基本相同的民意正當性來源,保證立法會多數席位掌握在支持行政長官的政治團體手中,排除政治因素對行政主導制的干擾,從而更好地凝聚各界,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第六,具有廣泛代表性是香港特色民主制度的重要特點。民主的本意是「眾人之治」,通過制度構建體現最廣泛民眾的利益,是回歸民主本意的必然之舉。《基本法》對香港政治體制的安排與設計,就是以體現廣泛代表性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進一步擴大選舉委員會規模和組別,增加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性團體界別,在專業界的各界別中增加全國性專業團體港區成員的比重,合理安排不同界別的規模和比例,增加地區組織代表的類型,並且把立法會分區選舉的方式改為更加合理的雙議席制,讓選舉委員會、立法會等民意代表機構具有最大程度上的代表性,從而排除個別利益集團、個別政治團體和個別政客左右選舉結果的可能性。
以二〇二〇年《港區國安法》和二〇二一年選舉制度改革為標誌,香港民主制度翻開了新的一頁。面向未來,堅持和發展香港特色民主制度,是堅持「一國兩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必將保證香港政治體制的民主性和有序性,為這顆東方明珠再出發提供最堅實的政治保障。
祝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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