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頭渠蓋傷人囚40月 官斥行為「極之歹毒」
2021-04-21 00:00
練官判刑時指,根據片段男事主當日只是手持一個長條狀的物件,沒有任何恐嚇的動作,更在被告梁啟樂攻擊他前已放下手上的東西,因而不接納梁作供時的供詞,並指其說法與畫面顯示完全不同,亦沒法說出為何會覺X手持的物品是利器。
練官強調,二〇一九年為香港極為動盪的日子,示威者意圖以暴力令政府屈服,以逼使政府接納示威者訴求。X當日「奮而挺身阻止」堵路,卻遭被告梁啟樂以硬物襲擊X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行為極其歹毒,企圖以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普通人不敢反對暴力示威行為。對於辯方指梁為人仁慈、心地好,練官直言這不能解釋被告為何用歹毒手段,襲擊一個見義勇為的好人。
大律師林凱依求情指,被告當日只是因見到事主拎住鐵支物品,以為人他會傷害年輕人才會犯事。惟練官隨即指:「有幾多個年輕人圍住佢,你有無數過?知你有指示,但你係律師嚟㗎,過濾下先啦。」辯方回應稱被告沒有見到事主清理路障,只見到對方手持鐵枝,才會產生誤會。練官聽罷道:「見唔到,佢就衝埋去,打佢後腦?」
對於大狀呈交法庭的截圖,練官指單憑截圖的確有可能得出事主欲襲擊黑衣人的結論,但若觀看影片便可得知事實並非如此,直斥林大狀「揀過相」並質疑:「你係咪想誤導我」,林大狀回答:「我無咁嘅意思。」練官隨即回應:「你無咁嘅意思,但你咁樣做」。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一八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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