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头渠盖伤人囚40月 官斥行为「极之歹毒」
2021-04-21 00:00
练官判刑时指,根据片段男事主当日只是手持一个长条状的物件,没有任何恐吓的动作,更在被告梁启乐攻击他前已放下手上的东西,因而不接纳梁作供时的供词,并指其说法与画面显示完全不同,亦没法说出为何会觉X手持的物品是利器。
练官强调,二〇一九年为香港极为动荡的日子,示威者意图以暴力令政府屈服,以逼使政府接纳示威者诉求。X当日「奋而挺身阻止」堵路,却遭被告梁启乐以硬物袭击X人体最脆弱的部位,行为极其歹毒,企图以暴力震慑普通市民,令普通人不敢反对暴力示威行为。对于辩方指梁为人仁慈、心地好,练官直言这不能解释被告为何用歹毒手段,袭击一个见义勇为的好人。
大律师林凯依求情指,被告当日只是因见到事主拎住铁支物品,以为人他会伤害年轻人才会犯事。惟练官随即指:「有几多个年轻人围住佢,你有无数过?知你有指示,但你系律师嚟㗎,过滤下先啦。」辩方回应称被告没有见到事主清理路障,只见到对方手持铁枝,才会产生误会。练官听罢道:「见唔到,佢就冲埋去,打佢后脑?」
对于大状呈交法庭的截图,练官指单凭截图的确有可能得出事主欲袭击黑衣人的结论,但若观看影片便可得知事实并非如此,直斥林大状「拣过相」并质疑:「你系咪想误导我」,林大状回答:「我无咁嘅意思。」练官随即回应:「你无咁嘅意思,但你咁样做」。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一八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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