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審會納社會人士 DQ決定將刊憲公布

2021-04-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繼續召開會議,審議《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局方會修訂有關條文讓「社會人士」加入資格審查委員會,並在資審會組成後向中央政府備案。當資審會作出裁決後,將會以資審委而非選舉主任的名義在憲報公布所有的有效提名,從而體現資審委的權威性。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張國鈞回覆本報指,以他理解,資審委會一併公布所有有效及無效提名。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曾指,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除主要官員外,亦會加入社會人士,鄧忍光稱政府將修訂讓「社會人士」出任資審會成員,組成後會就人選向中央政府備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建議政府增加三名社會人士「比較理想」,要求當局研究。

草案內容涉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資審委須要裁定行政長官選舉中的提名的有效性、候選人是否喪失資格。原本修訂內容為「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取消某候選人的資格後,選舉主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公開宣布及在憲報刊登公告。」鄧忍光補充指,政府稍後會對以上條文提修訂案,當資審會就提名作出裁決及完成所有程序後,將會以資審委而非選舉主任的名義,在憲報公布所有的有效提名,從而體現資審委的權威性。

張國鈞關注,若律政司就某選委的資格提出訴訟,該選委在被暫停職務前所作的提名及投票是否有效,會否影響選舉有效性。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指,參照立會條例,議員不會因為議員身分日後出現問題而引致其在任時參與的投票和事務無效,但律政司要先作研究才知道是否要在選委會引入相關條文。張國鈞強調,要引入相關條文處理,防止選舉有效性被質疑。議員謝偉俊則認為,立會由於要持續運作,即使議員被取消資格亦要保障他曾作的投票不會無效,但選委會與立法會應使用不同機制。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馬逢國關注如何界定選委違誓,鄧忍光指當局會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條文,由律政司到原訟法庭,提出挑戰選委留任資格。鄧又指,若有人要就選委會事宜上訴,須在宣布決定的七日內提出,審裁官將在二十日內裁決,並在七天內公布,以便提名期前完成程序。

另外,政府本月修訂立法會選舉開支申索指引,加入條文不准總選舉事務主任向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受查或刑事起訴的候選人名單支付任何款項,又指若候選人其後被裁定因牽涉非法的選舉活動而觸犯上述法例,將失去符合收取全部政府付款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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