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有關法改委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之建議

2021-04-21 00:00

現時除了香港及新加坡外,全球所有其他主要仲裁地如倫敦、巴黎、紐約等,都准許律師就爭訟法律程序向當事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形式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這些國家都提供強而有力的法律和司法支援,以及良好的仲裁架構,香港要與之爭奪仲裁工作,競爭可謂十分激烈。新加坡亦已對是否引入按條件收費協議進行公眾諮詢,若新加坡最終引入按條件收費協議,香港將會是唯一不准許與仲裁結果有關收費架構的主要仲裁地。為使香港維持全球頂尖仲裁地之一的地位,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專資會)支持政府引入三種收費協議架構,以保持香港的競爭力。

按條件收費協議方面,從法律及商業角度而言,若本港未有跟從全球各地司法管轄區採用該協議,當事方必將會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仲裁和延聘律師,削弱本港作為仲裁中心的競爭力。希望當局審慎考慮更多有關細節,例如市場上若沒有供申索人在事故發生後投保的事後保險(After-the-Event Insurance),按條件收費便難以有效地運作。

專資會同意為可討回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並建議上限為正常訟費的百分百。在按條件收費協議下,律師在法律程序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方獲支付成功收費;或律師在法律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換言之,並非律師付出多少時間便能獲相應回報,若案件不成功,律師有可能賠上付出的時間成本。而上限定為百分百不等於客戶每次均須付正常訟費的兩倍,而是客戶與律師在事前自行商討,並未損害客戶的權益。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方面,專資會認為應依循一九年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改革項目之建議,轉用成功收費模式。律師可在獲判給的可討回訟費之外,另外保留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相對而言律師能獲得付出與收入成正比的合理報酬。

對於終止有關收費協議的安排,專資會同意三種收費協議容許律師或當事人有權在仲裁結束前終止有關收費協議的原則,不過期望當局立例規管時,應訂立相關機制及標準,訂明欲終止協議的一方,須有充分及合理理由,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協議,以減少屆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方面,律師可按折扣聘用費,隨着案件進行而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確保就需要長時間處理的事宜而言,事務律師可以持續獲得金錢進帳,令接辦有關案件更加可行。而且申索人選擇如何資助其訴訟,由該申索人自行決定,被告人或答辯人均不受影響。為保障律師得到應有報酬,有關規例可訂明,如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少於可追討訟費的上限款額,律師有權保留不可追討訟費的上限款額,即使申索失敗,當事人只收取少量財務利益,而未能討回其訟費,律師亦有權收取正常時間成本的三成作為提供服務的報酬。

雖然香港原則上可以就人身傷害申索提交仲裁,但人身傷害申索不同於商業糾紛,不適合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進行申索。同時避免部分律師以不良手法獲得好處而令當事人蒙受不利,如提出代表意外受害人,以換取可觀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作為回報,期望當局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人身傷害申索。

總括而言,專資會支持政府准許律師提供以上三種收費架構。與此同時,希望當局審慎考慮事後保險的爭議問題,確保以上架構生效後,不會引發其他更大爭議。

王桂壎律師, BBS, JP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理事、

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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