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檢疫酒店脫手環 女子判囚十天

2021-04-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女子於去年從外地抵港後,因擅自離開檢疫酒店並脫下監察手環,違反《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被控兩項違反檢疫期間的限制罪。案件於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該女子就每項控罪分別被判即時監禁十天,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案情指,該名女子在抵港後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惟她在檢疫令尚未完結前,便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的許可下,先是於二○二○年九月十五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後又於同年九月十六日的突擊檢查中,再被發現擅自脫下監察手環。

據衛生署提供的數據,截至今日共有一百二十一人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最多十四星期的即時監禁或罰款最高一千五百港元不等。衛生署發言人日前於政府網站指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訊息,強調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而政府對違反《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規例》,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

另根據現行的《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所有在抵港前二十一天曾在中國以外地區逗留的人士,必須從抵港當天起接受強制檢疫二十一天。另由中國內地、澳洲、紐西蘭或新加坡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則為十四天。所有入境人士若違反強制檢疫令將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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