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水案情存疑點 兩名三判商脫罪

2021-04-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六年前多個公共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超標,其後政府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發現,接駁食水喉管的燒焊物料釋放出含鉛物質肇事,兩名水管工程三判商因在委員會上涉嫌作假證供以及欺詐承建商被控五罪。經審訊後,法官陳永豪昨午於區域法院指當年行業認知不足,控方證人各說各話,極之混亂,不能斷定三判商案發時知悉焊料含鉛,故裁定兩名三判商所有罪名不成立,控方因案情存有疑點,須付訟費。

陳官裁決時指,案中爭議在兩名被告六十一歲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莫海光,以及五十七歲恆利工程公司負責人蕭健煌,是否知悉焊料分為含鉛和無鉛兩種、工程須使用無鉛物料及有否相關規定。陳官指證供顯示焊料樣本毋須呈交予房屋署審批,亦毋須由三判商呈交,控方指稱,「被告施工前要先提供合乎房屋署要求的焊料」偏離證據,陳述不實。陳官特別指出,即使被告接觸過不含鉛焊料,亦不代表其會知悉物料不含鉛此特質,因此即使被告曾呈交過合規格無鉛錫線,曾用以示範接駁水管,亦不代表被告了解錫線規格及房署要求。

陳官再引述幾位控方證人證供解釋何謂「錫條」、「錫線」及「高溫錫線」的焊料,直指情況根本「各有各說,極之混亂」,當年業界認知不足,難以確認業界有否共識焊料是否含鉛,更難推斷被告當時的認知,被告可能只是熟悉工藝,對物料性質認識有限。

因此陳官認為單從被告的經驗、牌照、訓練、焊料的名稱、外表及牌子,均不足以確認被告是否知悉焊料含鉛。

陳官指出控方案情存有疑點,證人證供質素亦令人憂慮,因此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位被告知悉焊料分為含鉛和無鉛兩種、工程須使用無鉛物料及相關規定,故未能證明被告作假證供及蓄意隱瞞實情以欺詐承建商,遂裁定莫蕭二人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罪脫。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七五——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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