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條例爭議 區院有權審「快必」

2021-04-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見圖)被控去年多次擺街站及遊行期間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十四罪。他早前質疑區域法院無權審理其案。法官陳廣池昨在判辭中指,《國安法》列明危害國安罪行可由本港各級法院處理,《裁判官條例》中有關叛逆及煽動等罪移交上級法院的限制與《國安法》原則不一致,故此裁定有關限制無效,區院有權處理本案。辯方在陳官宣判後表示,需時考慮會否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十九日。

陳官指稱,今次爭議對《裁判官條例》附表二的效力影響深遠,甚至比辯方申請終止聆訊更為重要,質疑控辯雙方均低估其重要性。國安法除了第六十四條外,沒有其他條文為法律字詞提供定義,而國安法又規定人大常委會具備解釋權,故此他不宜對國安法條文作權威性詮釋,法庭僅針對今次申請作出裁斷。陳官重申,《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本地法律,並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級法院處理。

辯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指,根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案頒下的判詞,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安範疇罪行;而國安法第四十一條列明,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審判應以公訴程序進行。戴啟思續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八十八條及附表二,煽動罪只能移交至高院審理,質疑裁判法院轉介本案至區院的決定無效。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九二七、九二八及九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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