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漢認暴動求輕判 官指患病非減刑因素
2021-04-09 00:00
被告陳俊樂案發時為服裝店經理,現已因病而失去工作能力。被告的醫療報告指,他早前接受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環境衛生對他十分重要,他亦需定時服用指定藥物。
王官昨引述多個案例指,患病一般不是減刑因素;另引用懲教署早前回覆表示,會跟進被告治療,而法庭不會因被告身體狀況而下調刑罰。懲教署表明,署方相當注重院舍衛生,並為在囚人士提供適切醫療服務,被告亦可到公立醫院接受治療。
王官指,被告案發時已二十四歲,應知道自己所作所為,而暴動屬非常嚴重罪行,形容案發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數量遠超於現場軍裝警員,攻擊警方防線;在場示威者必然知自己犯法,所以戴上口罩掩飾身分,以逃避法律責任。王官認為被告在案件中角色主動,與在場人士一起集結及對峙,支持及認同在場其他人犯法行為。
案情指,案發當日清晨六時許,有示威者於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聚集,並以垃圾桶等雜物堵路,向軍裝警員掟磚。新聞片段拍攝到被告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被告於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兩度向警方掟磚,「我當晚自己一個人,喺旺角受氣氛感染, 所以向警察掟過兩次磚啫,冇做其他嘢㗎。」他表示欲阻嚇以警棍打人的警員。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六八〇——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