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向警舞刀中槍 官:若非在港或被槍殺
2021-03-31 00:00
陳官續指,警員可選擇使用警棍或胡椒噴霧,但亦可使用手槍,本案的重點是被告有否犯案,而非警員有否使用合適武力保護自己及港鐵站內的乘客。
陳官認為被告周景登被截查時發難,並以鎅刀近距離揮向警員,從任何角度看來,被告當時的行為都是企圖向警員施襲,即使警員多次警告,被告仍衝向女警,故女警向他開槍並非不能理解,鎅刀最終沒有傷到警員亦非抗辯理由,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在審訊時全盤否認所有控方證據,亦否認被告曾拿出鎅刀及推出刀片揮動,聲稱涉案刀片從他的背囊跌出。陳官接納兩名在場警員的證供,相信當時被告將銀包放了在褲袋,故不可能會在背囊找銀包時,意外跌出鎅刀;陳官相信,被告曾推出鎅刀刀片揮動及指嚇警員,否則警員不會僅因跌出鎅刀而擎槍及開槍。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四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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