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非法集結罪成押後判刑
2021-03-27 00:00
黃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呂葆華患有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惟呂能在庭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可見他能理解該通知書內容。加上呂在會面中提出不少案件細節,其表現不似在受壓下作虛假招認,因此裁定呂在會面中承認曾參與非法集結為自願招認。
黃官續指,當日有示威者多次向警車投雜物及汽油彈,一同叫政治口號,明顯有共同的目的,是為非法集結。而呂身在其中,並帶備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及堵路,可見他清楚當日會有違法行為,裁定其非法集結罪成。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由於警員沒提及當日有人使用雷射筆,遂認為呂辯稱該筆只是用來照射警車非沒有可能,終裁定罪脫。案件編號:西九刑事 二三二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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